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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执字第610号

白增江、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增江,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610号

申请执行人:白增江,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献县,系献县鑫兴建材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民终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76021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志启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