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柳帅杰,邯郸市复兴区林村西路72号1号楼105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59号迎宾国际饭店五楼。负责人岳鸣,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帅杰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柳帅杰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少广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丽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