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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刑执字第1407号

齐宝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齐宝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407号罪犯齐宝强,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静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以被告人齐宝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宝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至2013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