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郯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通郯城分公司。被执行人王朝洪,男,1957年11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2007)郯督字第8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朝洪以其妻王成美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元,账号:62×××12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