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020号
原告:冯午林,男,1936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学营。
被告:平顶山市祥瑞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卢占正,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勇,任董事长。
第三人:襄城县供电局,住所地:襄城县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文芳,任局长。
原告冯午林诉被告平顶山市祥瑞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平顶山市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襄城县供电局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冯午林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冯午林负担。
审判长 安静珂
审判员 王晓莉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