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环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维贤
代理
审判员 黄 靖
代理
审判员 苟治保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丽丽 微信公众号“”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环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维贤
代理
审判员 黄 靖
代理
审判员 苟治保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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