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环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2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环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维贤

代理

审判员  黄 靖

代理

审判员  苟治保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