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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475号

吴某诉新建村委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某,新建村委会,新建村一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吴某,男,汉族,河口区河口街道。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河凯小区。被告新建村委会,驻河口区新建村。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被告新建村一组,驻河口区新建村。负责人任某,组长。委托代理人耿延滨,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新建村委会、被告新建村一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宝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