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穆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