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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969号

穆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穆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