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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68号

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狂龙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狂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68号

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万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登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溪蔓,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彤云,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狂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济南路17-3号大和平商贸批发城第七层0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俞东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狂龙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以已与被告广西南宁狂龙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西南宁狂龙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南宁狂龙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25元,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桂全

代理

审判员  盘 佳

代理

审判员  李雪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