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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法执字第221号

朱志梅与苏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志梅,苏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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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梅。被执行人苏海平。本院执行朱志梅与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4662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4662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2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贺金良

审判员  张星华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颖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