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63号原告侯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宋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63号原告侯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宋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