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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63号原告侯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宋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