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52号
原告:董胜南,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支自愿,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61107963。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胜南诉被告支自愿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胜南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胜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胜南撤回对被告支自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胜南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