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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董某南与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董胜南,支自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52号

原告:董胜南,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支自愿,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61107963。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胜南诉被告支自愿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胜南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胜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胜南撤回对被告支自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胜南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