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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581号

邓清与方建荣、郭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清,方建荣,郭志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邓清。被执行人方建荣。被执行人郭志宏。邓清与方建荣、郭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清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方建荣、郭志宏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方建荣、郭志宏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