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邓清。被执行人方建荣。被执行人郭志宏。邓清与方建荣、郭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清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方建荣、郭志宏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方建荣、郭志宏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