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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213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黄延梅

代理

审判员 : 贺 瑞

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