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746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范慧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