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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116号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63)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汪领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