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汪领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63)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汪领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