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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589号

李德成、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德成;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辉,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德成、上诉人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1)运民二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德成、上诉人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德成、上诉人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德成、上诉人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李德成、上诉人沧州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