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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民初字第1397号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曲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新。

被告:郭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仲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