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曲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新。
被告:郭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仲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