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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452号

石志明与高国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志明;高国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石志明。被告高国义,冀T×××**号轿车车主。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景小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明诉被告高国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明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石志明承担。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金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