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9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升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会玲-1- 关注公众号“”
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9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升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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