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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97号

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19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升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会玲-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