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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02号

季昌俊与程克才、季益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昌俊,程克才,季益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02号

原告:季昌俊,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程克才,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季益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昌俊与被告程克才、季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昌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季昌俊负担。

审判员 孙 琴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