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02号
原告:季昌俊,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程克才,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季益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昌俊与被告程克才、季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昌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季昌俊负担。
审判员 孙 琴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