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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738号

仲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仲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仲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