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仲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仲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仲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