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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三初字第208号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XX,李XX,XX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208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李XX。被告XX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坤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