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高连某,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梅存某,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高连某诉梅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连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连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武生
人民陪审员 常建立
代理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玲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