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泊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曹根涛被告彭国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根涛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
曹根涛与彭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泊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曹根涛被告彭国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根涛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