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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泊民初字第1110号

曹根涛与彭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根涛;彭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泊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曹根涛被告彭国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根涛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