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59号
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学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