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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259号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59号

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学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