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李少平。
委托代理人:吴士虎、骆澜,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梦奎。
被告:浙江金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江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梦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19-8号。
负责人:黄韬。
原告李少平与被告张梦奎、浙江金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李少平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徐怡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