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255号原告王玉华。被告青岛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文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瑞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修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德利。
原告王玉华诉被告青岛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瑞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现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对被告青岛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瑞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华负担。
审 判 长 孙 瑛
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
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宫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