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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47号

周军、高袁平盗窃罪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4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原审被告人高某平,男。上列二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周某、高某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1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随后,周某又提交撤诉书,并表示其对原审判决表示服判,要求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上诉人,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许瑞韩

审判员 钟 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