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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69号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69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颖颖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