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69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颖颖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 敏 关注公众号“”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69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颖颖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