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03号
原告:黄文海,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阚家维,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海与被告阚家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2.5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黄文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里萍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