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陈桂梅。委托代理人陈武明,住白城市。被告陈海涛,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诉被告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又向公安部门提起了侦查的请求,本案必须以该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庆 微信公众号“”
陈桂梅与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陈桂梅。委托代理人陈武明,住白城市。被告陈海涛,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诉被告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又向公安部门提起了侦查的请求,本案必须以该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