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195号

陈桂梅与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0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桂梅,陈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陈桂梅。委托代理人陈武明,住白城市。被告陈海涛,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诉被告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又向公安部门提起了侦查的请求,本案必须以该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