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773号原告李俊富,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靖边县富达汽车修理厂经理。被告贾长东,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富与被告贾长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富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富撤回对被告贾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俊富负担。
审判员 贺秉政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延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