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27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安、魏伟,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