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沈晓骏。原告葛宝莲。被告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娄国强。委托代理人赵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骏、葛宝莲诉被告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沈晓骏、葛宝莲负担。
审判员 周蓓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