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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540号

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宿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宿桂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540号

原告: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房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邢凯,住吉林市。

被告:宿桂梅,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东盟中央亿品大厦18层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宿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