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467号罪犯李振喜,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宁刑一初字第31号判决,以被告人李振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已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