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宋巧如。
委托代理人:宋益龙。
委托代理人:李洪武。
被告:高珠妹。
被告:郑如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巧如诉被告高珠妹、郑如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巧如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巧如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巧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巧如负担。
审判员 陈 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