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涡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发,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高公镇吕湖行政村王小庄自然村***号。被执行人张先月,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高公镇张心宅行政村张大庄自然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亳刑终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勇
审判员 徐文凌
审判员 蒋召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 辉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2年8月12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范勇、徐文凌、蒋召朗
书记员:尹辉案由:故意伤害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广发
被执行人:张先月评议内容:范勇: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徐文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蒋召朗: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则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