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吕某。被告刘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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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吕某。被告刘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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