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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2159号

李某某与马某、榆林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榆林市×××保险集团有限公司,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2159号原告李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乡××村。被告榆林市×××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被告马某,男,汉族,住定边县×××镇×××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榆林市×××保险集团有限公司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庭下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宇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