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贾传芹申请执行人柳宗玉申请执行人柳彤彤申请执行人李树华被执行人商月梅贾传芹、柳宗玉、柳彤彤、李树华申请执行商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传芹、柳宗玉、柳彤彤、李树华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4781.2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商月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传芹、柳宗玉、柳彤彤、李树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商月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商月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传芹、柳宗玉、柳彤彤、李树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史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