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广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佳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方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广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佳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鸠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文
审判员 范云茂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