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溧民初字第809号

原告杨志友与被告罗成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志友;罗成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溧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杨志友,男,1956年10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玉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福,男,1952年1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树爱,男,1957年8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友诉被告罗成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友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9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杨志友负担。

审 判 长  武宁琪

审 判 员  谢 斌

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晓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