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案由:离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增相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