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第七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谢俊明,院长。
委托代理人:雷涛,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新华,系武汉市武昌区悠闲港湾洗浴馆户主。
委托代理人: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天一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杨柳咀狮城南区教师公寓3-2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志,总经理。
第三人:瞿文兵。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第七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新华,第三人武汉天一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瞿文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第七医院、反诉原告杨新华分别于2012年8月7日、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第七医院、反诉原告杨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武汉市第七医院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杨新华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武汉市第七医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609元,减半收取7304.50元,由反诉原告杨新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琪
人民陪审员 刘建明
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