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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313号

吴治国与韩中智、陈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治国;韩中智;陈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313号原告吴治国。被告韩中智。被告陈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治国与被告韩中智、陈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

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