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313号原告吴治国。被告韩中智。被告陈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治国与被告韩中智、陈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
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楠 百度搜索“”
吴治国与韩中智、陈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313号原告吴治国。被告韩中智。被告陈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治国与被告韩中智、陈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
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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