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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224号

徐来定、徐芳入、徐芳军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24号申请人徐来定,男,生于1956年3月13日。申请人徐芳入,男,生于1978年2月7日。申请人徐芳军,男,生于1980年2月2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宏伟,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来定、徐芳入、徐芳军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款28153.75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徐来定、徐芳入、徐芳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