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1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山,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德强,住荣成市。本���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刘桂山与被执行人王德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成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