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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1153-1号

刘桂山与王德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山,王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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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1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山,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德强,住荣成市。本���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刘桂山与被执行人王德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6)荣成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