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
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宋君,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常淑青,女,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郑井风,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赵玉林,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张洪丽,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岳井彬,男,1952年11月0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常淑兰,女,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宋君、常淑青、赵玉林、张洪丽、郑井风、王丽华、岳井彬、常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明
审 判 员 姜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胡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